資格 | |
‧ | 凡投保本公司旅行險之用戶,不論其出國目的為何,本公司均予服務;壽險、意外險、團體險之人身保險之用戶,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在海外旅遊時自動享有海外救援服務。 |
‧ | 請記住台北886-2-2523-9776之服務專線。 |
‧ | 使用時請告知姓名身份証字號聯絡電話地址及要求服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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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協助 |
(1) 電話醫療諮詢 持卡人可透過電話提供用戶者醫療諮詢,若用戶需要進一步治療,則相關之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入院許可 如用戶病情嚴重經醫師判斷需住院治療時,將協助安排用戶就醫。但相關之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4) 住院期間之病況觀察 視情況需要隨時與家屬聯絡。 (5) 安排緊急醫療轉送 若用戶因嚴重病況須接受緊急醫療轉送時,安排適當的通訊、交通工具及醫療伴護小組,俾將用戶送往能提供適當醫療之最近醫院.但不一定是用戶之本國或經常居住國。 (6) 安排親友前往探視及住宿 用戶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單獨旅行,因連續住院超過7天而需其親友前往探視時,可代為安排用戶在台親友一位來回經濟艙機票前往探視用戶。 另可協助安排用戶親友前往探視用戶時之住宿,將為該親友支付每日不超過美金150元之住宿費,每位用戶每次事件最高總金額不超過美金600元為限。此項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7) 安排未滿16歲子女返國 若用戶因意外、突發疾病或緊急醫療轉送而導致隨行未滿16歲子女無人照料,可安排其子女經濟艙機票乙張返國。 (8) 安排緊急轉送回國 (9)安排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安葬 (10)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 |
‧ | 旅遊協助 |
(1) 行李遺失協尋 協助在國外旅遊而遺失行李的用戶,連絡相關負責之單位,並提供尋回指引。但轉送之相關費用由該用戶自行負擔。 (2) 護照遺失協助 (3) 推薦法律服務機構 (4) 安排律師服務 若用戶要求時,可代為聘請律師。但相關之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5) 通譯/秘書協助之資訊 (6) 緊急訊息/文件傳遞 經用戶要求,應為其傳送緊急訊息或文件予用戶之親友或公司。遞送費用由用戶負擔。 (7) 行前資訊 (8) 緊急旅遊協助 若用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以外地區旅遊途中遇緊急情況需要辦理旅遊證照及代訂機票、旅館與租車時,可協助用戶處理。但相關之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9)使領館資訊 (10)代轉保釋金/法律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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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酗酒酒精中毒、吸食毒品(藥物)、麻醉劑、非醫師處方之藥物。 (2) 因自殺、自殘(包括自殺未遂)所致者。 (3) 預產期前三個月內流產或分娩者。 (4) 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致之事故 (5) 參加各種競賽如賽馬、自由車賽、汽機車賽,或運動表演或比賽之集訓或參加職業運動、正式運動競賽、表演等。 (6)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7)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8) 參與犯罪行為。 (9) 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10) 出國前正在接受治療之疾病;傷害或該行程違反醫師忠告,或任何意圖出國治療者。 (11) 用戶年齡已逾八十歲(不含)者。 (12) 經救助機構認定其病情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或其病情並非急迫可俟回國後再行就醫者,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
新光人壽曾春燕經理關心您093731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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