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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5年繼承遺產 償債後不可抵稅

文/葉惠娟


 


李太太繼承先生2,500萬元遺產後四年死亡,雖然李太太生前已將該筆遺產全數償還個人債務,但繼承李太太遺產的兒子小李認為,李太太從繼承遺產到身故不滿五年,因此主張李太太的遺產應先扣除2,500萬元的免稅額度。


 


國稅局今(25)日表示,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應不計入遺產總額,目的在於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而同法第17條規定,未償債務扣除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償還者為限。


 


李太太死亡前繼承的存款,已全數償還自己在銀行的債務,因此李太太死亡時的遺產皆為本人的財產,而不是繼承的財產,不但不會有同一筆財產重覆課稅的問題,也不符合扣除未償債務再納遺產稅的規定,因為李太太死亡前債務已經不存在。因此國稅局主張,小李繳納遺產稅時,並不適用扣除2,500萬元的免稅額度。



 


【2010-11-25,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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