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為要保人 承保有爭議


文/葉惠娟


 


同居人可否為彼此購買保險?


 


一名男子的同居人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為男子投保意外險。數年後,男子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該名同居人,男子家屬質疑保單的合法性。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教授郝充仁今(19)日表示,同居人因為沒有夫妻關係,保險公司核保應該要更嚴格。如果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代表契約訂立當時二人在經濟上具有共同利益關係,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理賠調查無法證明詐欺或道德危險,仍須依約給付保險金。如果家屬認為理賠金不應給付受益人,需要主動證明不能給付的理由。


 


壽險業者表示,實務上保險公司核保時皆會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法第16條指出的保險利益關係,為避免糾紛,有些保險公司甚至只認定適格的被保險人應為本人或三等親屬。至於同居人、男女朋友、已離異的夫妻因為不具法定關係,即使符合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由於關係不易維持,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承保。


 



【2010-08-19,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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