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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起 買保單 要留簽樣卡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3.05.19




最快今年第三季起,民眾買保單後,還要再多簽一次名。金管會保險局將要求壽險業落實「簽章樣式制度」,即保戶買保單後,應比照在銀行開戶須留「印鑑卡」模式,也要在壽險公司留存「簽章樣式卡(簽樣卡)」。

現在買保單,包括要保書、財務告知書、個資法等相關文件,消費者至少要簽七分文件,但以後可能還要再多簽一張「簽樣卡」。

由於今年爆發的社會新聞「醃頭案」涉及投保問題,立法院財委會要求金管會須在六月底前,提出強化現行保單招攬及核保程序機制。保險局官員說,簽樣卡制度會在下半年推出,最快第三季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留存「簽樣卡」採事後認證,不是在投保時簽給保險業務員,而是簽給壽險總公司派出的內勤人員;金管會保險局認為,透過這種「第三方認證」,可確保是保戶親簽,保戶可選擇在「簽樣卡」上簽名或蓋章,或同時留存,但多數人應會以「簽名」為主。

保險局表示,要壽險業建立簽章樣式制度,是保障保戶權益,因為仍有壽險業務員會「代保戶簽名」,或偽冒客戶簽名進行保單借款,挪用保費。

根據保險局規劃,若消費者透過「銀行保險」管道買新保單,不分保額高低,都要簽「簽樣卡」;若是找業務員買保單,滿一百萬保額,須簽「簽樣卡」,但保戶若接受各公司事後電訪,確認是本人買保單且保留錄音,買到六百萬元保額,才須簽。

但保險局要求,保戶投保後,各壽險公司須再指派「內勤」人員進行「保戶簽章樣式卡」認證作業,並非由最初負責招攬的「外勤」業務員來留存「簽樣卡」,也讓壽險業傷透腦筋。

保單親筆簽名 防不了詐保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2013/05/19

未來買壽險保單,保戶可能要多簽一分「簽樣卡」,但是否就能從此消弭投保道德風險,恐怕不見得。

金管會保險局的「簽樣卡」構想,是參照銀行業的「印鑑卡」制度。但若觀察「印鑑卡」機制,一樣有漏洞。

在銀行留存「印鑑卡」,等於是銀行與民眾間的約定,民眾後續辦理各種存、貸業務時,銀行可憑「印鑑卡」來驗明是否為當事人。但壞就壞在,常有銀行員因為跟客戶太熟,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或者偽造客戶簽名,私自代客戶申辦多項業務。

就算有「印鑑卡」把關,照樣會有不肖行員鑽漏洞「挪用客戶存款或貸款資金」;光從去年六月到現在,針對銀行員挪用客戶存、貸款,金管會就懲處三家銀行。

因為壽險保單也會發生業務員「代保戶簽名」爭議,為釐清是否是保戶「自己」買保單,金管會乾脆要保戶以後「簽名給壽險公司看」,希望藉此限縮道德風險,防堵不肖業務員藉偽冒客戶簽名挪用保費。

保險局此舉或許立意良善,但壽險保單招攬最大糾紛,其實出在「不當招攬」,例如過分誇大投資型保單功能,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而非「是否保戶親簽」;且現行機制,保戶投保後,壽險公司會立即抽樣電話查訪,幾家大型公司更全面電訪所有保戶並錄音,藉此已可確定是否是「當事人」投保。

另外,投保的道德風險多數跟「詐保」有關,也有保戶從頭到尾都自行簽名,但投保後卻自砍手、腳或裝瞎來詐領保險金。

據了解,就連「醃頭案」的死者,生前也是自行投保、簽名,甚至由業務員陪同到銀行開戶。讓保戶多簽一次名,不見得能強化壽險業核保制度,因為就算憑「簽樣卡」認人,也不是「簽名對了」,一切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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