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
|
|
|
97.01.25 新壽商開字第 0012 號函備查 |
|
|
|
‧癌症: |
係指經醫院醫師由病理組織學作業後之組織檢體所做的病理組織檢查或血液學 診斷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已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惡性白血球增值 ( 白血病 )所造成的惡性腫瘤 ( 含原位癌 ),即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分類為惡腫瘤 ( 含原位癌 )。「癌症」包括「低侵襲癌症」及「其他癌症」。 |
|
‧ 保險責任期間: |
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
醫療保障 |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低侵襲性癌症註一:投保單位數× $5,000 其他癌症註二:投保單位數× $50,000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1,000/每日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250/每日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250/每日
|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500/每日
|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500/每日
|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17,500/每次
|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1,000/每次
|
癌症骨髓(幹細胞) 移植手術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50,000/次(限一次)
|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10,000/次(限一次)
|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10,000/次(限一次)
|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
投保單位數× $10,000/次(限一次)
|
身故保險金註三
|
非癌症身故:已繳保險費總和註四 癌症身故:投保單位數× 50萬-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已繳保險費總和
|
豁免未到期保費
|
罹患其他癌症
|
|
註一:本契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列疾病: 1. 皮膚癌 2. 第一期前列腺癌 3. 膀胱乳頭狀癌 4.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5. 第一期何杰金病 6.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7. 原位癌 |
註二:本契約所稱「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但若「低侵襲性癌症」有淋巴或遠處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
註三: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非因罹患癌症或非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而致身故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四: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單年度乘以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約定投保單位數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險單年度最常以保險單約定應繳費之年期為限。 |
|
|
|
|
1.身為家庭支柱的一家之主。 |
2.有癌症家族病史者。 |
3.長期暴露在致癌環境工作和生活者。 |
4.需加強壽險保障者。 |
|
|
●結合癌症保障及壽險保障,醫療完善又保本。 |
●完善的醫療專屬帳戶: |
投保一單位即擁有50萬元的癌症醫療基金,如同專屬帳戶一般,於罹癌時開始提領醫療保險金,剩餘之數全部屬於您的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並再加計已繳保險費總和 )。 |
●百分百的照護兼還本: |
非因癌症身故,於身故時仍可領回您所繳的保險費,不但可獲得全程醫療照護又兼顧還本。 |
●豁免保費,契約持續有效: |
繳費期間內 ( 於保險期間內 ) 罹患「其他癌症」者,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保險費。 |
●繳費年期選擇多,讓您輕鬆繳費無負擔: |
您可以選擇的繳費年期有10、15、20、25、30年期五種,即可擁有「從罹患癌症後所需之治療至身故」完善的全程醫療照護。 |
●可單獨出單,保障效力不打折: |
本險屬主約可以單獨購買,並可依您的需求附加本公司其他附加特約,讓您的保障滴水不漏。 |
|
|
投保年齡限制: |
繳費期間10年期:自15足歲至70歲。 |
|
繳費期間15年期:自15足歲至65歲。 |
|
繳費期間20年期:自15足歲至60歲。 |
|
繳費期間25年期:自15足歲至55歲。 |
|
繳費期間30年期:自15足歲至50歲。 |
繳費方法: |
年繳、半年繳、及季繳三種。 |
投保單位與*投保限額: |
最低投保單位數:1單位。( 最高限額50萬元 ) |
|
最高投保單位數:如下表
|
|
保險年齡
|
15足歲-50歲
|
51-55歲
|
56-70歲
|
最高投保限額
|
6單位 (300萬)
|
4單位 (200萬)
|
2單位 (100萬)
|
|
* 投保單位之限制爾後如有變更,比照最新之規定辦理。 |
|
|
|
|
|
|
吳小姐25歲,投保本險1單位 ( 最高限額50萬元 ),繳費20年期,年繳保費10,918元, 其保障如下: |
|
|
|
|
|
|
|
|
1. 提供契約撤銷權。 |
2. 新光人壽保戶卡:提供新光醫院健診及病房費用差價等折扣優惠。 |
3. 道路救援卡:提供拖吊、電話諮詢、國內航空班機與鐵公路表查詢,救護車代叫及交通工具安排服務。 |
4. 海外急難救助卡:於海外旅遊期間,可享有醫療與旅遊協助。 |
5. 新光人壽獎助學金。 |
|
|
1. 減輕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每人每年以24,000元為限。 |
2. 免納所得稅: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於稅法規定之種類及額度範圍內,均可免納所得稅。 |
3. 不計入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 。 |
新光人壽曾春燕經理關心您0937318247
|
台南崇明家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