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健康百分百終身健康保險
100.11.30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264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商品相關檔案下載
◎ 條款樣張暨審閱期聲明書:   按此下載
◆ 保險內容







◎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2倍








◎ 急診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1倍








◎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








◎ 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31日(含)以上)








◎ 加護病房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2.5倍*日數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5倍*日數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3倍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1倍








◎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0.25倍*次數








◎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0.5倍*日數








◎ 重大疾病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 × 25倍(以申領一次為限)








◎ 祝壽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總和*1.1-已申領保單條款第12~23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總和*1.1-已申領保單條款第12~23條各項保險金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 健康醫療增值保險金
保單條款所列第12~21條各項保險金依照無理賠紀錄期間乘以相對應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但未滿8年:60%
8年(含)以上:80%
(重大疾病保險金不予增值)








◎ *應繳保險費總和定義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住院醫療日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保險特色





1.享有健康醫療增值保險金
2.目前業界最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3.終身全方位醫療保障
4.終身保本保障
5.3000倍日額的給付總額醫療保障,守護您終生的健康

◆ 投保條件







◎ 投保年齡限制
10年期: 0歲至65歲
15年期: 0歲至60歲
20年期: 0歲至55歲








◎ 繳費方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








◎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 投保限額
住院醫療日額300~4000元(以百元為單位)

新光人壽曾春燕經理關心您093731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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