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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賦改會建議,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繁多,未來均應朝向按10%稅率分離課稅的一致化課稅原則處理,包括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部分的所得,也應分離課稅,可選擇在保單實現時,准許其投資盈虧互抵後,以餘額分離課稅。

行政院賦改會20日舉行第四次工作小組會議,針對金融商品課稅問題提出檢討。依據賦改會所做的報告,基於金融市場發展,與減少租稅干預的原則,包括傳統型金融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未來均採取一致化的課稅原則。

但會議中有關投資型保單的課稅爭議,金融業者立場並未完全一致。財政部長李述德說,昨天屬工作小組會議,與會者提供的所有意見,將再交由賦改會與委託研究學者進一步分析整理後,再提出報告供委員會議討論,目前仍未形成結論。

備受爭議的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賦改會委託學者分析研究後認為,投資型保單非屬保障部分的投資利得,不宜視為是保險給付,現行按保險給付免稅的作法,違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因此建議應將屬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利得,納入所得課稅。

不過,鑑於投資型保單的投保期間往往長達六年以上,賦改會建議,政府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應選擇在保單實現時,即解約、換約或到期時再課稅。同時,並應准許其投資盈虧可以互抵後,以餘額分離課稅。

金融總會對於賦改會建議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表示可以接受,也同意採取分離課稅方式,處理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部分的利得,但稅率建議應較10%為低。

行政院金管會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建議需注意對投資人形成的衝擊,建議按適格與不適格標準,即依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分別訂定175%到105%的適格比率,做為死亡給付免徵遺產稅的依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利得則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合併免稅與應稅所得逾600萬元以上者才需課稅。

【2008/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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