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美樂外幣終身壽險
100.01.26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026號函備查
101.07.01新壽商開字第1010000076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本商品後所領取之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相關外幣款項,若兌換成為新臺幣時,需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
本保險單為外幣計價保險單,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單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商品相關檔案下載
◎ 條款樣張暨審閱期聲明書:   按此下載
◎ 條款樣張暨審閱期聲明書(適用102.01.01起販賣之商品):   按此下載
◆ 保險內容







◎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3.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4%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保險特色





本商品為分期繳費保障終身(至被保險人111歲)之美元終身壽險,包含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適合保障規劃或資產配置,

◆ 投保條件







◎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
1年期、6年期、10年期、20年期








◎ 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1及6年期:0歲至70歲。
繳費期間10年期:0歲至6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0歲至55歲。








◎ 繳費方式
1年期:限年繳
6年期以上:年繳、半年繳、季繳
限與本公司合作且完成外匯存款開戶之銀行,採外匯存款帳戶轉帳。








◎ 投保金額限制
最低投保金額:
繳費期間1年期:1萬美元且首期保費達1,000美元(含)以上。
繳費期間6、10及20年期:1萬美元且首期保費(不分繳法別)達100美元(含)以上。

最高投保金額:200萬美元。
新光人壽曾春燕處經理關心您093731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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