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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的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而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根據訂定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利率核算,並經過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的審定。


 


解約金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時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保險公司於簽發保險單時,應將各保險年度的解約金額列表,附著於保險單。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訂定後,未滿一年的保險單,一般而言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時亦無解約金。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之4,年金保險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公司借款。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無保險金給付。本保險以儲蓄為主,有一定的保險期間。


 


生死合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註),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有一定的保險期間,具保障與儲蓄養老二種特性,又稱養老保險。


 


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和生存保險相反,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無保險金給付。本保險以保障為主,有一定保險期間。


 


終身壽險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以保障為主,又依繳費期間分為:終身繳費與一定期間繳費二種,採一定期間繳費者,稱為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是否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保險給付部分,依照契約約定辦理)實支實付保險金,通稱醫療保險。通常,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證續保,但也有一年期以上者,例如癌症保險。


 


傷害保險
自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起,傷害保險的保險範圍修訂為: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保險又稱意外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以旅行期間為準者,稱為旅行平安保險。


 


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個人保險;要保人為要保單位,即企業機構或機關團體等,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為團體保險。保險公司簽發的團體保險單,其保險商品名稱皆冠有團體字樣。個人保險單若被保險人包括家屬者,該保單稱為家庭保單;集合數人同時投保,各別簽訂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可以在同一地點收取保險費者,稱為「個人投保集體彙繳保件」,彙繳件各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分別獨立行使,仍屬個人保險。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依契約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辦理撤銷的書面,不拘形式,但請要保人於書面上填寫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招攬業務員姓名、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號碼等,註明撤銷要保的意思,並蓋要保書原留印鑑及簽名,以便保險公司迅速處理契約撤銷。


 


人壽保險契約的停效與復效
續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要保人於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通稱停效。保險公司停效日起,不再負保險責任。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稱停效期間),申請恢復效力,通稱復效; 若不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復效,須經保險公司的同意,於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的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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